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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 。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 。住房在建的 ,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5、离休 、退休的需提交离休、退休证 。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
9 、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 、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 、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 ,可提供购房发票)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11 、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 、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发票)、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
12 、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 、缴交房租发票、收据或单位证明 。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 、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交户口簿 、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社保局核发) 、医药费用发票 。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 、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2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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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婉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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