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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里,确实属于非衍生金融工具。
"可转换"一般是指达到转换期间时,投资方可选择将债券金额按照约定的股票转换价格 ,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数 。标的物一般是发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价格,从性质上看,我们可以认为这个转换权就是一个股票看涨期权 ,它的收益会受到绑定股票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因此是一个嵌入式的衍生工具(不是一般衍生金融工具)。它和主合同组成了一个混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
那么,这个混合工具到底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还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准则讲解里有一个出处稍微提到了这一点 ,这也许就是题主的疑问吧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从发行角度,对既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例如,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我是这么认为的:
定义特征
中国会计准则中基本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描述:
A)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 、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 、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B)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 ,要求较少的净投资。
C)在未来日期结算A、C都没有太大问题,主要是第二点 。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 ,或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我们来画葫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票转换权的标的物是某只股票的价格,在经济特征方面与主合同确实没有太密切的联系。但是 ,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具备独立性,期权的行使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一开始不花钱买债 ,你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转换权利 。因此,合同订立时,需要立刻兑现的债券成本 ,是整个混合工具的必要初始净投资,它没有 ”以小博大“的杠杆性,这或许是不把它列入衍生工具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收益补差
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债券的利息收益外,还附加了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部分 ,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5年期“海马转债”,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 、1.8%、2.2%、2.5% 、2.7% ,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6%~43% 。所以在制定准则时,编写组可能考虑股票转换权的受益是用于弥补债券利息收益的差额,是发行方融资利息费用的折价变形 ,整个工具的本质还是债券,因此划入了非衍生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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